聯合體與其他投標人或招標人串通投標、串標的情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同一投標人遞交兩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或在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其投標書將被否決。
聯合體投標無效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guī)定,聯合體如有與其他投標人或招標人串通投標、串標,則投標無效。
2,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后增加、減少或變更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3,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而未說明哪一個有效,其投標文件將被否決。
聯合體組成注意事項:
1,聯合體作為投標人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與招標人共同簽訂合同,并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愿行為。
3,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投標協議后,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同一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