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商投資企業(yè)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 “先征后退”是指生產企業(yè)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yè)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guī)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一、計稅依據。 “先征后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于象征性交貨,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yè)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后,應扣除發(fā)生的由企業(yè)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二、計算方法 1、一般貿易 (1)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2)以上計算公式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guī)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yè)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 ③企業(yè)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送但、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征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退稅。 ④應納稅額小于零的,結轉下期抵減應交稅額。 舉例說明: 例1、某鞋廠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價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2)2000打以cif價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運費20元、保險費10元、傭金2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當期實現內銷鞋19400打,銷售收入34920000元,銷項稅額為5936400元,當月可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8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計算應交稅額和應退稅額。 計算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到岸價格-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外匯人民幣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