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認定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所有的款項;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等。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認定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