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一個月后不讓走可以直接走人,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阻礙一個人的去留。辭職報告應寫明具體的辭職理由以及單位和個人的具體信息,同時要記得寫好提交報告的時間以防止日后如果產生勞動爭議糾紛可以作為證據進行舉證。
一、辭職報告一個月后不讓走怎么辦
辭職報告一個月后不讓走可以直接走的。老板沒有權利不準你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辭職報告如何寫
辭職報告應寫明任職單位負責人名稱,辭職的原因,表示歉意的語句,辭職的日期等內容。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準。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展開。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三、辭職的工資什么時候結算
辭職的工資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結算。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等行為的,則勞動者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申請仲裁等辦法來處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xié)議或合同規(guī)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