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鑒定意見不服救濟途徑是需要在審理階段重新鑒定、出庭作證、向司法局進行投訴等。刑事訴訟法鑒定意見一般會在三天內送達,在法律上是沒有規(guī)定送達的期限,因此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對鑒定意見不服救濟途徑
對鑒定意見不服救濟途徑如下:
1.在法院審理階段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傷殘鑒定是有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另一方不服該鑒定結論,可以在法庭審理階段申請重新鑒定。目前北京地區(qū)的司法實踐,對這種情況下申請鑒定的,都會同意重新鑒定。
2.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如果對司法鑒定中的一些問題需要核實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人員出庭作證。
3.向主管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局投訴。如果當事人認為司法鑒定結論有違規(guī)違法的地方,可以司法局進行投訴。
二、刑事訴訟法鑒定意見幾日內送達
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鑒定意見應當在幾日內送達,但實際情況中一般三日內會送達。鑒定是刑事訴訟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方便審理定罪由司法鑒定機構對物證或者人員精神、身體情況等進行的專門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鑒定意見屬于什么證據
鑒定意見屬于言辭證據。鑒定意見是指專業(yè)的鑒定人員運用知識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發(fā)表自己的意見,由于鑒定意見要形成書面的文件,因此屬于言辭證據,鑒定意見受到鑒定人主觀方面的影響,因此其客觀性并沒有實物證據強。鑒定意見一般是在案件發(fā)生之后產生的,而不是在案件發(fā)生之時產生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guī)則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