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的法律制度具體都有哪些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法律制度具體有:申報期限的制度和可申報的債權種類的制度等。債權申報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而可申報的債權種類則包括未到期的債權、附利息的債權、以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等。債權申報的法律制度具體都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