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后還是可以要求賠付違約金的。根據(jù)我國的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工程結算并不是就代表著合同正式解除的法定情形的,一旦有違約情形是可以追究的。
一、工程結算后還能否要求違約金
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yè)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yè)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jīng)濟文件。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jù)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xié)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那么工程結算后能否要求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所以,工程結算后還是可以要求違約金的。
二、工程合同違約金不得超過多少?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逗贤ā返?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guī)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工程合同違約金比例是: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
1、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