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單據制作
export document production
制作出口單據對于確保國際貿易的合法性、高效性和順利進行非常重要。它們有助于確保貨物安全地到達目的地,并保護各方的權益。因此,出口商和進口商都應該非常重視出口單據的準備和管理。
跟單匯票
在國際貿易中,跟單匯票是作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主要憑證之一。
出票條款
在制作跟單匯票時,必須填寫出票條款,以確保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這些出票條款應包括:
開證行名稱:指明開立信用證的銀行的名稱。
信用證號碼:確切標識信用證的唯一號碼。
開證日期:信用證的發(fā)出日期,用于確定匯票的有效期限。
匯票金額
跟單匯票的金額必須與相關發(fā)票一致。如果采用部分托收或部分信用證結算方式,必須分別填寫兩張匯票的金額,并確保它們的總和等于發(fā)票金額。在信用證項下,如果信用證沒有具體規(guī)定匯票金額,那么匯票金額應與發(fā)票金額一致。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了匯票金額為發(fā)票金額的百分比,必須按照規(guī)定填寫。這種情況通常出現在涉及傭金的交易中,其中發(fā)票金額基于含傭價,而開證行在支付時扣除傭金。
付款人名稱
在托收方式下制作的匯票的付款人通常是買方。而在信用證方式下,付款人應為信用證開立行或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說明,那么付款人應為開證行。
收款人名稱
匯票的收款人通常是銀行,以確保資金的安全傳遞。在信用證方式下,收款人通常是議付行。在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并且應以指示方式命名。此外,在托收方式下,也可以將出口方的名稱列為收款人(已收匯票),然后由收款人對匯票進行委托收款背書,以便交由托收行進行后續(xù)操作。
商業(yè)發(fā)票
商業(yè)發(fā)票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作為裝運貨物的總說明和供進口商憑以收貨、支付貨款、記賬和報關納稅的憑據。
出口商信息
發(fā)票頂端必須包括出口商的名稱、地址、電傳、傳真和電話號碼。
出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必須與信用證中的信息一致。
發(fā)票標識
在出口商信息下方,明確注明發(fā)票(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樣。
發(fā)票抬頭
通常是國外的進口商。在信用證方式下,除非有其他規(guī)定,抬頭應為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
編號與日期
發(fā)票號碼應由出口商按順序編制。
合同號碼和信用證號碼應與信用證中的相關信息一致。
開票日期不應與運單日期相差太遠,必須在信用證的交單期限和有效期內。
裝運地和目的地
必須與信用證中的規(guī)定一致,目的地應具體明確,以防止混淆。
運輸標志(嘜頭)
如果信用證要求指定嘜頭,必須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制作。
如果沒有具體規(guī)定,由托運人自行制定。
如果以集裝箱方式運輸,可以用集裝箱號和封印號碼代替嘜頭。
發(fā)票上的運輸標志必須與其他運輸單據和保險單一致。
貨物信息
描述貨物必須符合合同的要求,且必須與信用證中所用的文字完全一致。
如果涉及重量,應列明總毛重和凈重。
單價和總值
單價和總值必須準確計算,與數量之間不得有矛盾。
應列明價格條件(貿易術語)。
總值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銀行有權拒絕接受超值發(fā)票。
附加證明
可能需要提供附加證明,如費用清單(運費、保險費、fob價)、特定號碼(如進口許可證號、布魯塞爾稅則號)以及原料來源地的證明文句。
出單人信息
發(fā)票由出口商出具,必須標明出單人的名稱。
在信用證方式下,出單人必須是信用證的受益人。根據ucp 500規(guī)定,商業(yè)發(fā)票可以只標明出單人名稱而不一定需要簽署,但如果需要簽字,信用證中應明確規(guī)定。
運輸單據
不同貿易方式涉及不同的運輸單據,其中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在國際貿易中占主要地位。以下是海運提單的制作內容和注意事項。
托運人(shipper)
通常是出口商,也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出于貿易需要,信用證規(guī)定了由第三方制作提單,例如貨運代理,則可照辦。
收貨人(consignee)
該欄又稱提單抬頭。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制作。
如果采用托收方式結算,通常制作成指示式抬頭,例如寫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避免制作以買方為抬頭的具名提單或以買方為指示人的提單,以免過早轉移物權。
通知人(notify party)
通常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fā)送通知的對象,通常是進口方或其代理人。
必須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如果信用證未規(guī)定,則正本提單可不填,但副本提單中仍應將進口方名稱和地址填明,以便承運人通知。
提單號碼(b/l no.)
提單上必須注明編號,以便核查。這個號碼應與裝貨單(也稱大副收據)或(集裝箱)場站收據的號碼一致。沒有編號的提單是無效的。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
必須填寫所裝船舶的名稱和航次。如果中途轉船,只填寫第一程船舶和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必須填寫具體港口的名稱。如果卸貨港在不同國家有相同名稱,必須加注國名。
如果卸貨港采用選擇港方式,必須全部列明。例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寫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
選擇港的數量不得超過三個,且必須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者計收。
如果中途轉船,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寫在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欄內,同時可以在卸貨港內填寫目的港,并注明在xx港轉船(w/tat xx)。
嘜頭
必須與發(fā)票上的嘜頭一致。
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及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列明。如果有不同的包裝方式,必須分別列明,托盤和集裝箱也可以作為包裝進行填列。
對于裸裝、捆扎、件數不明確的散裝貨物,應注明in bulk。
貨物名稱可以使用貨物統(tǒng)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的貨物描述相抵觸。
對于危險品,必須清晰寫明化學名稱、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guī)則號碼(imco code page)、聯合國危險品規(guī)則號碼(un code no)和危險品等級(class no)。
對于冷藏貨物,必須注明所要求的溫度。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為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
運費和費用(freight charges)
本欄只填寫運費支付情況。如果按照cfr和cif條件成交,應填寫freight prepaid(預付運費),如果按照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freight collect(到付運費),除非買方委托出口商支付運費。程租船一般只填寫as arranged(按照約定)。
如信用證有特殊規(guī)定,必須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填寫。
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s/l)
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簽發(fā),用大小寫數字分別填寫,例如(2)tw。
信用證通常規(guī)定全套(full set),習慣上制作兩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也可視為全套。
提單日期和簽發(fā)地點
除了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通常為裝貨完畢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
提單簽發(fā)地點應根據裝運地填寫。如果船期晚于規(guī)定的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提前日期的提單,這被稱為倒簽提單(anti-dated b/l)。避免使用預借提單(advanced b/l),這是一種國際航運界的不正規(guī)做法,可能導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