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具體需要哪些證明
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提供本人的結婚證、戶口本;起訴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等證據。例如,照片、錄音、證人證言等。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具體需要哪些證明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